近日,我院高海教授在《法学研究》2022年第3期发表了题为《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之二元论》的学术论文。
该文基于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实质化改革的基本立场,提出宜以异质论与替代论并存的二元论,阐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资源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的异质论;就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代农民集体成为所有权主体的替代论。二元论不仅有实定法根据、所有制和股份制类型化的佐证,有助于化解一元论的困境,而且从保障全体成员受益、满足资源性资产所有权客体不可分割、避免集体权益外溢等视角看,二元论中的异质论强化了资源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基于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客体可分割、成员持股份额不等受益不均、非本集体成员持股导致集体权益外溢等客观情况,二元论中的替代论没有弱化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二元论下,农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认定条件不一;资源性资产不宜表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破产;保障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需限制集体权益外溢,扩大成员受益范围,促进成员平等受益。
《法学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学类权威期刊。在法学界,《法学研究》与《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并称法学三大刊。
(撰稿:仝佩佩;审核:张卫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