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就业的鼓励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到基层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的岗位工作。鼓励政策: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3、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4、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扩大招考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二、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就业的鼓励政策
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安徽省基层就业项目有“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招募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等项目计划。1、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2、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3、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4、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安徽省对高校毕业生参加“选聘生”、“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每门笔试科目成绩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乡镇机关考录公务员,70%录用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5、对参加“选聘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三、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鼓励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2、优待安置。在安排兵员去向时,县级兵役机关根据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毕业生参军退役后落实工作岗位的,可按应届毕业生派遣政策予以派遣。3、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4、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5、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鼓励政策
1、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2、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3、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4、地方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服务。
五、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鼓励政策
灵活就业是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帮扶政策
1、高校对困难家庭的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2、国家机关、政府部门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录职员时,免收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3、困难家庭的毕业生,持报到证回原籍报到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4、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5、普通高校毕业生生活困难享受临时救助。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
七、离校未就业回原籍毕业生的帮扶政策
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高校毕业生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其原户籍所在地报到的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回原籍毕业生的帮扶政策:1、享受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2、参加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见习;3、参加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