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支部是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是高等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必须把党支部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本着便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为党支部。
(一)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学科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教研室,可两个或几个教研室共设一个党支部;教师党员人数少的系也可只设一个党支部。
(二)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
(三) 机关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科室设置。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四) 校办产业党支部一般按公司、工厂或车间设置。
(五) 凡新设置党支部或撤并党支部,必须由所在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查批准。
(六)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部委员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七) 党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正式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八)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1人,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党员开展党内各项活动,保证支部的各项决议和任务的贯彻落实,按时收缴党费等。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 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关心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团结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进行革新和创造,努力完成本单位、本部门、本年级所担负的工作、学习任务,推动学校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支部的发展党员计划;制定措施,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努力壮大积极分子队伍;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条 根据高校教师、学生、机关等党支部的特点,除了以上共同职责外,还应具有各自不同的职责:
(一) 教研室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定期了解和掌握教师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的任务,并按时进行检查。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师和学生思想情况分析会,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改革的措施和方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 学生党支部要了解学生的思想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积极分子队伍,按照党员标准发展党员为工作重点。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和班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专业学习、社会实践、思想教育、毕业分配、遵守校纪教规和树立良好校风学风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使之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 机关党支部要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教育党员和群众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对包括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其他各类党支部的职责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参照教师党支部或机关党支部职责进行。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 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二) 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 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加强团结,搞好自身建设。
(四)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位时,履行书记职责。
第八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掌握党支部的组织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当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支部改选的准备工作。
(二) 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做好党员奖惩的材料准备工作,向支部委员提出表扬、奖励或处分的建议。
(三) 按照发展党员工作要求,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掌握他们接受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的具体表现,提出发展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四) 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接时收缴党费,做好党员统计工作。
第九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了解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拟定党支部的学习计划。
(二) 组织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 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支部决议,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采取具体、生动、形象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四) 组织或协助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守党规党纪的自觉性。
(二)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廉洁勤政和遵守党规党纪的情况,提出加强党纪、端正党风的有效措施,维护党的纪律。(三)受理群众对党员检举和控告,具体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
(四)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五)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和上级组织如实汇报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
第十一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党员进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二) 具体落实统战政策,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 经常广泛的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上级组织反映,尽量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指导共青团和青年、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工作、生活。
(二) 指导团支部加强团员和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督促团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
(三) 协助组织委员培养教育团组织推荐的党的发展对象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习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半天。
第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小组会每月开一次。
(二)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
(三)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主要任务是:讨论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审查党费收支情况;审查和鉴定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选举支部委员会,增补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党课教育可根据情况安排,一般两个月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每学期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检查每位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并有专人记录。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本着从严治党的方针,党支部应按照党委的布置,每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评议一般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批评、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评议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分清是非,提高觉悟,增强党性。
第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
坚持与工会、共青团、党外群众、入党积极分子、学生班级和其他群众社团等建立联系。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密切党群联系,加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八条 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机分子制度
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宪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党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要严格坚持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指导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经考察,已接受培养教育一年以上的优秀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和短期集中培训,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和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第六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